加盟政策:
1、一、二类城市的划分:
(1)一类城市包括:各省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、直辖市及大连、青岛、宁波、温州、厦门、深圳;
(2)二类城市包括:国内除上述一类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。
2、加盟金:
由于加盟商加入我司特许经营系统,使用HALLMARK商标、技术产权和受益于我司的广告宣传,因此须一次性向我司支付且在合同终止后不获返还的费用。收取标准为:一类城市加盟金:人民币6万元二类城市加盟金:人民币3万元注:如在2005年度内加盟的客户免收加盟金。
3、履约保证金:
合同签订时,加盟商向我司一次性支付的费用,用于确保加盟商履行合同。至合同终止时,若加盟商无违约行为发生则我司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;在合同期内,如加盟商违约或做出有损我司品牌形象之行为,我司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罚金。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内不计利息,收取标准为:一类城市加盟金:人民币4万元;二类城市加盟金:人民币2万元
4、首批最低进货额保证:
为保证我司品牌的基本形象和店铺铺货数量的基本要求,我司要求加盟商首批进货额为:单柜(店)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。
5、全年最低进货额保证:
一类城市人民币70万元;二类城市人民币50万元。
6、进货价格:
货品为加盟商买断、无退换,包含手续完备的增值税票。(1)服装类货品供货价格为全国统一零售价的4折;(2)配件类货品供货价格为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折;
7、付款提货:
加盟商所选进货货品,必须先付款后提货。